青考委办〔2014〕5号
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
关于停考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(基础
科段、本科段)的通知
各州(市)、县招生考试办公室,各主考学校,助学单位:
根据全国自考委《关于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(基础科段、本科段)的通知》(考委【2013】3号)文件精神,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 我省从2014年上半年起不再接纳律师专业(基础
科段、本科段)新考生报考,从2015年起不再安排该专业课程考试(见附件1),从2017年上半年起不再颁发律师专业毕业证书。
二、律师专业需要继续学习的考生,可按照经全国考委法学类专业委员会审核的课程顶替办法(见附件2)通过课程考试,并达到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要求,选择按法律专业或律师专业毕业。
三、考生可从2014年上半年起选择转为报考法律专业,凡已经考试合格的律师专业课程成绩,均可按照附件的规定顶替法律专业的相应课程;申请毕业时,须符合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、课程门数、总学分及毕业论文等要求。
四、考生如选择按律师专业现行考试计划毕业,已经考试合格的课程成绩有效;从2015年起,须按照附件规定参加法律专业相应课程的考试,并在2016年12月31日前达到全部的毕业要求。
五、考生已经考试合格的课程成绩,在申请毕业时不得重复使用。
附件:1.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停考课程表
2.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与法律专业部分
课程顶替表
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
委员会办公室
2014年1月10日
抄报:教育部考试中心,省教育厅燕海茂书记、王绚厅长、
赵海平副厅长。
抄送:中心主任、副主任、各处、科。
青海省考试管理中心 2014年1月10日印发
签发人:严晓青 校对:蔡瑾 打印:荀宝华 共印35份
附件1:
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停考课程表
序号
课程代码
课程名称
学分
专业名称
1
00917
民法原理与实务
7
律师专业
(基础科段)
2
00918
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(一)
7
3
00919
刑法原理与实务(一)
7
4
00920
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(一)
7
5
00922
经济法原理与实务
6
6
00923
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(一)
7
7
00921
商法原理与实务
6
8
00924
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
4
律师专业
(本科段)
9
00925
公证与基层法律服务实务
3
10
00926
司法鉴定概论
4
说明: 凡设有停考课程的其它专业,可参照附件2的规定参加法律专业相应课程的考试,顶替停考课程的成绩。
附件2:
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与法律专业部分课程顶替表
律师专业(基础科段),C030111
法律专业(基础科段),C030112
备注
序号
课程代码
课程名称
学分
课程代码
课程名称
学分
1
05677
法理学
7
05677
法理学
7
2
05679
宪法学
4
05679
宪法学
4
3
00917
民法原理与实务
7
00242
民法学
7
4
00918
民事诉讼原理
与实务(一)
7
00243
民事诉讼法学
5
5
00919
刑法原理与
实务(一)
7
00245
刑法学
7
6
00920
刑事诉讼原理
与实务(一)
7
00260
刑事诉讼法学
4
7
00922
经济法原理与实务
6
00244
经济法概论
6
8
00923
行政法与行政诉讼
法(一)
7
00261
行政法学
5
9
00262
法律文书写作
3
00247
国际法
6
10
00921
商法原理与实务
6
00223
中国法制史
5
二选一
04729
大学语文
4
说明:通过“商法原理与实务”课程的考生,可选择顶替“中国法制史”或“大学语文”课程。
律师专业(本科段),C030108
法律专业(本科段),C030106
备注
序号
课程代码
课程名称
学分
课程代码
课程名称
学分
1
00226
知识产权法
4
00226
知识产权法
4
2
00228
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
4
00228
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
4
3
00230
合同法
5
00230
合同法
5
4
00249
国际私法
4
00249
国际私法
4
5
00246
国际经济法概论
6
00246
国际经济法概论
6
6
00924
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
4
05680
婚姻家庭法
3
7
00247
国际法
6
00262
法律文书写作
3
8
00229
证据法学
6
任意三门选考课
9
00224
律师执业概论
5
10
00993
法院与检察院组织制度
3
11
00925
公证与基层法律服务实务
3
00259
公证与律师制度
3
律师专业二选一课程
00926
司法鉴定概论
4
说明:1. 通过“公证与基层法律服务实务” 或“司法鉴定概论”课程的考生,可顶替“公证与律师制度”课程。
2. 通过“证据法学”、“律师执业概论”或“法院与检察院组织制度”课程的考
生可顶替法律专业的选考课程。
3. 通过“劳动法”、“公司法”、“金融法”、“税法”全部4门课程的考生,可顶
替“英语(二)”课程,也可分别顶替相应的必考课和选考课,同时参加“英语(二)”课程的考试。